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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2016年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研修的通知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7-06 浏览次数:

各有关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对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我校公共基础课程教师的教学水平,依据《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大教〔201413号文件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研修选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及时间

学院根据《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大教〔201413号文件具体细则,择优推荐,由学院出具有序推荐的推荐函,连同申请教师的《福州大学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研修推荐表》(附件一)一式一份于430日前交至福州大学教学研究与师资培训中心,相应电子版材料发至18082636@qq.com

二、其他事项

1.学院推荐基础课教师参加访学,在发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学院需同意教师赴外访学。

2.基础课教师在访学时间为发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受派教师需在期限内进行访学,逾期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访学项目。

附件一:《福州大学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研修推荐表》

附件二:《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学研究与师资培训中心

人事处

教务处

20164

13

附件一:

福州大学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研修推荐表

推荐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党 派

职   务

职 称

最后学历

学 位

所学专业

所从事基础

课程

最后毕业学校

参加工作时间

教学工作经历(有何教改项目、社会工作情况)

学术研究情况

获奖情况

外语水平

拟准备出访国家、学校

学院推荐

意  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2015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公章)

学校意见

附件二: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大教〔201413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福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福大委201325号)和福州大学2013年本科教学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福州大学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

2014428

福州大学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项目旨在加大公共基础课程教师培养力度,优化教师知识结构,跟踪了解学术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增强创新意识。

第二章建设目标

第二条本项目是学校针对公共基础课程教师职称和学历层次不高的现状,为提升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整体水平,培养及储备一批公共基础课课程带头人而设立的专项培养项目。项目从2014年开始,每年遴选15名左右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进行访学。

第三章遴选原则及条件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择优选拔的原则,确保本项目入选者在广大公共基础课教师中发挥示范效应。

第四条 教师总数大于等于50人的课程组每年最多可选派3人,教师总数介于20人(含20人)至50人之间的课程组每年最多可选派2人,教师总数低于20人的课程组每年最多可选派1人。公共基础课程组可根据限额申报候选人参加学校评审。

第五条参加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教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1、年龄原则上应在45周岁以下;

2、近三年讲授公共基础课授课总学时大学数学类、大学物理课程须超过288学时,其他课程总学时须超过384学时;

3、近三年督导组评教成绩在良-以上;

4、近三年学生评教成绩在80分以上;

5、近三年无教学事故;

6、近三年无三个月以上进修、访学经历;

第四章选拔程序

第六条本计划由校人事处、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共同实施,校教务处负责具体的考核选拔工作。

第七条每年年初,经校人事处、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同意,发布当年度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工作公告。

第八条申请人填写《福州大学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各学院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并向校教务处有序推荐。校教务处汇总后,根据遴选原则及条件进行评审,决定拟访学人选。

第十条校人事处、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对拟访学人选复审后,在网络上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访学人选,可正式参加访学工作,享受相关经费支持。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入选者可享受5万元左右的专项支持经费,专款专用,在学校外事管理允许开支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与入选者签订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合同,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助经费,参加为期半年的访学,并明确其学习目标。

第十四条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时间为发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受派教师需在期限内进行访学,逾期作废。

第十五条 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期满后,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1.修读一门专业相关课程;

2.写一份访学总结;

3.做一个专题讲座;

4.提交一篇高水平论文;

5.开出一门新课(选修课程、双语课程)。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