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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学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11-04 浏览次数:

 

福州大学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学部制试行办法

 

20111025日校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学术决策机制,建立民主、科学、高效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决策体系,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不断提高学科建设以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福州大学各学部委员会是校学位委员会的下设学术决策机构,学部委员会在校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位委员会的委托,在各学部履行职责。

第三条  学部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科学决策,促进提高学科和学位点建设水平,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根据学科相近或相似原则,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数理与信息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工程学部4个学部委员会。

第五条  各学部委员会由9-17人左右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1人。每个学部可推荐主任委员候选人2名(其中差额1名),副主任委员候选人3名(其中差额1名),学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学部委员会全体委员民主推荐,经校学位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校学位委员会主席聘任。各学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挂靠学部委员会主任委员所在学院,秘书由学部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

第六条  人文社会科学学部包含管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八方物流学院、法学院、外国语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厦门工艺美术学院;数理与信息科学学部包含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物理与信息工程学院;理工学部包含化学化工学院、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与资源学院、紫金矿业学院;工程学部包含土木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学院、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建筑学院。各学部委员会成员应根据各学院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和硕士、博士学位点数分布按比例确定其在学部委员会成员中所占的席位数,在分配各学院学部委员会成员人数时,应适当博士点数较多的学院倾斜,同时考虑学科分布情况。每个学院一般至少拥有1个学部委员会委员席位。

第七条  各有关学院根据学部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席位数,由学院院务会议提名本单位的学部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经全体教授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按得票数从高到低顺序,且赞成票需超过半数者方可作为学部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各学院推荐的候选人应多于席位数1—2名(注:其中席位数少于等于2名的,候选人应多于席位数1名,席位数大于等于3名的,候选人应多于席位数2名),经该学部的有关学院全体正教授差额选举,按各学院的席位数及各学院的候选人在本学院内按得票数排序确定当选人,且赞成票需超过半数者方可作为学部委员会成员,报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批。学部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参加投票人数应达该学部全体正教授数的2/3以上(含2/3)方为有效。学部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履职能力;

(二)为本人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三)在职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非现任校级领导。

第八条  学校可聘任若干校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担任各学部委员会顾问,学部委员会顾问在其学部中与其他学部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要充分听取学部委员会顾问意见。

第九条 学部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各级学部委员会组成要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性和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部委员会在校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1.审议本学部授予或撤销硕士和博士学位事宜,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决定;

2.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审批本学部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

3.审议本学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

4.负责对本学部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5.研究和处理本学部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二)审议本学部学科与学位点设置和建设方案。

1.负责本学部的“211工程项目、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的论证和审议,并对有关学院的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提出指导意见,推动有关学院加强学科学位点建设,提高建设水平;

2.审议有关学院上报增设硕士和博士学位点的申请;

3.审议有关学院上报的一级学科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内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以及交叉学科事宜。

(三)负责本学部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工作中涉及的重要学术事项的咨询、论证、评价、鉴定,负责本学部有关研究生教育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的有关工作,受理、调查和评议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的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指导本学部有关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负责完成校学位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决策规则

第十二条  学部委员会会议每年定期举行,由学部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学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学部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学部委员会会议。学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三条  学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事前由学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凡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提交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事前应提供相关材料,呈报学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定。学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学术民主,重要决议事项采取票决制。学部委员会决议需经到会委员数的2/3以上(含2/3)的委员会赞成,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四条 对于学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宜,各位委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讨论的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  学部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年内2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六条  学部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委员及其亲属、学生的评优、评奖、学术争端等重大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七条  学部委员会成员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术道德,如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学部委员会工作的,应引咎辞职,不再行使学部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八条  学部委员会委员因调离、出国等各种原因较长时间不能履行职责的,名额由其所在学院的其他教授增补,增补程序按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学部委员会审议有关事项时,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学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给予各学部下设办公室相应的工作量补贴,学部委员会日常活动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授权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须由校研究生院提出修订案,提交校学位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1111日起施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