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福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条 学校与科研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学校进行评审。
第四条 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五条 在学制期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获奖后再次申报的,其参评成果以最近一次评奖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为起始计算时间。超出学制期限、未按时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参评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评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九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助教、助研、助管等实践活动。
(四)推免及入学总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的新入学硕士研究生均可参评。非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所修课程原则上未出现成绩不合格,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合格。
(五)在读期间个人或所在集体获院级及以上先进表彰,新入学硕士研究生本科在读期间个人或所在集体获院级及以上先进表彰。
(六)参评的科研成果、竞赛成果等,须为申请人在学期间取得且以福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或国家发明专利等,申请人还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
学术论文类别按照福州大学核心期刊目录相关规定,原则上期刊论文录用时间必须在现阶段培养层次学制期限内。
(七)非新入学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及学术型博士研究生重点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及科研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申请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一类核心期刊、卓越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博士研究生申请人在一类核心期刊、卓越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顶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社科)奖励。
2.获得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金奖、银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赛特等奖、一等奖,创业计划竞赛金奖,ACM 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全球总决赛金、银、铜牌(排名前3名)。
(八)新入学硕士研究生着重考察本科阶段获得的科研成果,条件原则参照(七)条要求,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所在就读学校。上述成果不可与本科阶段国家奖学金等重大奖项重合。
(九)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条件者优先推荐:
1.荣获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专业创新创业竞赛(署名排名前3)者优先。
2.荣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优先。
3.积极参加助教、助研、助管等实践活动者优先。
4.在同时具备以上优先条件的情况下,按发表学术论文、学科竞赛及专业创新创业竞赛、校级及以上荣誉、积极参加助教、助研、助管等实践活动的顺序择优推荐。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十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学院党委书记任常务副主任委员,学院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教师代表、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其职责是:制定评审细则,负责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组织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回避、公正及保密原则。
第十二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学院评审。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学院评审办法评审,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学校评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基层单位推荐人员进行差额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福建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承担。